属于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8类情况
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劳动力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
“零就业家庭”中的农村劳动力
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经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农村劳动力
■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3000元社保补贴分三类
据了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则包括三类。其中,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如何申请
试用期满后60天内提交材料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按照“先招用、后补贴”的原则,在被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试用期满后60日内,向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用人单位首次申请补贴时,需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从事
二、三产业工作,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㈠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劳动力;
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
㈣“零就业家庭”中的农村劳动力;
㈤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㈥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㈦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㈧经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农村劳动力。
用人单位凭《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识别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㈤、㈥、㈦项涉及的地区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批复的就业困难地区为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农村就业困难地区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调整。
第五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㈢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且补贴享受不足三年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直至累计三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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