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xx省委《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和省农业厅《xx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
1、在本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2、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3、企业信用。企业不欠税、并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4、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
5、企业竞争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加工、流通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种植、养殖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8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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