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合政„2008‟77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产委)批准的企业。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和市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全资投资的农业企业,原则上直接认定,但也须填写《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产委授牌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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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考核评分办法
市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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