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暂行办法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产办[2004]1号
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管理,做好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入伍工作,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3月17日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髂骨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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