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
项》的通知
(农办农〔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
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
(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
(五)关于伪造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理。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和受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伪性审核。核定为伪造资料的,应及时报告肥料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查实属于伪造申请登记资料的产品,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肥料登记。
(六)关于企业标准管理。执行企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在申请登记时,可以先提交企业标准草案,获得肥料登记批准后,再按照批准的产品通用名称、登记技术指标及产品标签和包装要求修改完善企业标准草案,并报所在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标准送交肥料登记受理机构。
(七)关于提交续展登记肥料质量检验报告。在申请肥料登记续展时,企业应提交与标签对应产肥料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正式登记续展时,企业应提交与标签对应肥料产品的年度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由经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具。
(八)关于检验技术。肥料登记检验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尚未形成标准方法的,应加强研究,逐步统一规范检验方法。
(九)关于样品检验。申请肥料登记提交的肥料样品应由省级肥料登记初审机构抽样、封样,并附抽样单。样品检验不合格,再次提交样品时,除按要求抽样、封样、附抽样单外,还应提交经省级肥料登记初审机构确认的质量整改报告。
对于登记检验结果与申请技术指标存在较大差异的产品,企业应重新核定登记技术指标或重新提交样品检验。
申请肥料登记时,样品检验不合格次数超过两次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生产企业迁址后,登记肥料产品应申请变更登记,除了企业提交变更资料外,所在省级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应对企业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考核、抽样、封样并予以确认。
二、肥料登记受理和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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