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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为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确保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分清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井下用电申请制度

第一条井下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变动,导线截面变动,负荷变动,增减容量在2.5kva以上,线路延长或缩短100米以上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取得方可施工。

第二条各用电单位在办用电申请之前,必须熟悉增减负荷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增减的理由,并携带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系统图。

第三条、由机电科井下电气技术员审核并签发,必须附合新的供电系统图。用电单位必须按所注明要求及图纸施工,用电单位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批准书内容不符,应立即向签发人汇报,取得同意后方可变动,特殊情况如不危及安全,并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暂先接入,但必须两日内将变动情况面告机电科签发人,否则造成事故由变动或接入单位负责,机电科发现要严加追究责任,并对违章执行者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四条用电单位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变动供电系统,机电科管理人员对所涉及的单位有权停止供电,拆除私接的线路设备,并追究安全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私接、私改单位机电负责人及接线人承担,并对其单位机电负责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五条机电科主管井下供电技术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供电系统状况,绘制整定的供电系统图,使签发的“批准书”准确无误。第六条为及时准确的掌握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各单位负责电气工作人员,每月末必须将本单位所管范围的供电情况向机电科汇报,由机电科主管人员核对一次。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搬移,采面小搬家,必须提前五天来机电科办理变动申请,以便进行继电保护整定值的计算,电缆设备的准备。

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八条所有井下低压电器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从预防事故着手,减少和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并随时向机电科和机电总工程师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放电,检修或搬迁设备。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严格按照停电检修措施执行。

第十一条当检修电气设备时,禁止约停送电,也不准临时委托他人代送。如果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人在同一线路上工作时,应各自挂上与工作组数相同的停电警告牌,其中任何一组工作未完,警告牌不摘就不准送电。

第十二条井下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只准专职或领导指派的电工进行,并执行工作票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准许在采区变电所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拉闸和合闸,但不得擅自打开设备进行检修。对重要线路和主要场所的停送电,必须由指定人员凭工作票进行。

第十三条

需停电工作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好,填写“停电通知书”,事故停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如工作地点可能有沼气积聚,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送电。

第十五条

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十六条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井下出现漏电情况,必须认真处理,排除故障,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和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第十七条

必须坚持漏电继电器的检查、试验工作。

1、变电所值班人员每班进行外部检查,欧姆表的指示、安装位置、局部接地与辅助接地极是否良好,并每天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

2、机电科维护工每周对漏电继电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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