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第四章井下电气管理办法
井下电器由机电科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维修复用,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按任楼煤矿机运管理规定执行。机电科电管队联合安监处机运科等相关单位对各单位电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操作电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按下述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罚款5000元,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10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2000元,单位20000元。
1、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者。
二、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留用察看处理,罚款3000元,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5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1000元,单位10000元。
1、井下电器设备出现失爆者。
2、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者。
3、电气设备保护甩掉不用、过交流接触器、卡继电器,造成停不掉电者。
4、造成电缆内护套损伤并造成芯线裸露者。
5、带电维护和移动电气设备,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不停电、不验电、不闭锁开关施工者。
6、加强停电牌管理,做到“谁停电、谁摘牌、谁送电”,擅自送电者。
三、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罚款1000元,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1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200元,单位1000元。
1、各单位破坏接地设施者。
2、低压供电系统检漏保护每日进行一次就地试验,不进行检漏试验者。
3、井下在用电机综保和皮带机综保保险丝选取不符合标准、闭锁失灵、停不掉电等情况产生的责任者。
4、现场检查井下检漏装置不起作用者。
5、井下四小线(包括电话班通讯线、通风监测线)电缆接头处应配备相应的接线盒,未按规定使用防爆接线盒出现“明接头”责任者。
四、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5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100元,单位500元。
1、井下电气设备承包到人,并具有设备责任牌,标明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荷、设备型号、设备编号、用途、整定值及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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