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阳府[2011]60号)
为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阳江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达到既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2、有效保护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的区域。本划定方案实施前,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本划定方案实施后,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建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本划定方案实施前,禁建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养殖场所处的位置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敏感或限期内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阳江市中心城区(北至广湛高速公路,南至金朗岛南侧沿漠阳江西河、沿海高速铁路南侧,西至云阳高速公路,东至江城区与阳东县城边界)的范围及外延500米的区域;各镇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
2、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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