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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

发表日期:2012年12月10日【编辑录入:hcqhyl】

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托儿所、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本规定所称的幼儿教育是指托幼园所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健康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托幼园所。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依法合作举办托幼园所。

第四条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是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托幼园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托幼园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工作。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六条托幼园所应当设臵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臵托幼园所。

第七条申办资格要求

申请举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托幼园所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托幼园所应当成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理事长或董事长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不能成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托幼园所个人举办者,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的经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

托幼园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园长任职资格的专职园长,有独立的园地、园舍,有独立的帐目。

第八条命名要求

托幼园所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办托幼园所命名不能与已有开办的托幼园所同名。办学层次必须明确区分“托儿所”和“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托幼园所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等字样。

第九条规模及设臵要求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2个班为宜,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招收3-6岁幼儿,小、中、大班平均班额分别为

25、30、35人,幼儿园不得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托儿所一般为3-6个班,招收0-3岁婴幼儿,不足2周岁班额15-20人为宜,最大班额不得超过25人,2至3岁班额不超过30人。

第十条环境要求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按要求领取《消防合格证书》

(二)托儿所、幼儿园选址合理,实行就近入园,不得跨镇(街)接送孩子。市区内幼儿园校车到期自动报废,不再新批校车,市区三环路以外的镇(街)确实需要校车接送幼儿,须申请经区教育局允许并报交警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购置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再新批校车接送幼儿。

(三)托儿所、幼儿园周围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十一条园舍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生活和活动用房有良好朝向、日照和通风。必须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托幼园所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租借的园舍、用地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应在五年以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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