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7号)精神和《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
第三条坚持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坚持建立统筹基金的原则,重点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坚持按规定自愿缴费参保的原则,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补助;坚持市级统筹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和共济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处理参保人的查询与投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研、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与指导。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和指导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等具体业务;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结算;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登记参保、信息收集等服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城镇居民的参保进行登记、资格审核、基础信息登录、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发放《云南省城镇居民参保确认通知书》;
(二)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公开参保缴费、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流程;
(三)对辖区内参保特殊人群进行身份公示和认定,接受监督;
-1年度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及时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缴费额按年度余下月数,据实征缴,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征收。票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购买,并按有关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缴费期内每月25日前,将参保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连同收缴的医疗保险费送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保险费上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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