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二)保障大病医疗,每年缴费、保当期。
(三)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家庭自愿,属地管理。
(五)基金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六)统筹兼顾,与我市其它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发展。
第三条城镇居民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学龄前儿童。(含幼儿园儿童,下同)、中小学生(含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和城镇居民中18周岁以下未在校、未就业的子女。
(二)除
(一)款规定以外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筹年度指。在校学生按学年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余城镇居民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原则上以户为参保单元、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但户口转入学校、福利院集体户的人员则以学校、福利院为参保单位办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缴费比例为1.1%左右,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比例为2.8%左右。每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2008年度,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缴费额为100元,成年人缴费额为260元(含各级财政补助金)。
第七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税收政策。
(一)一般参保城镇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8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元,省财政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3元,县(区)财政承担7元。
(二)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儿童,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9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5元,省财政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5元,县(区)财政承担10元。
(三)除中小学生和儿童以外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60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17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0元,省财政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12元,县(区)财政承担58元。
(四)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抚养、赡养的“三无”人员每年应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承担,中央、省、市财政承担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五)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补助。
(六)2008年各类人员个人缴费金额:
(1)一般城镇居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20元,成年人180元。(2)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儿童:10元。
(3)除中小学生和儿童以外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60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90元。(4)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抚养、赡养的“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按统筹年度征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居委会,以及学校、福利院等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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