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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精)[本站推荐]

信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和《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赣市府发[20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能承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3、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发挥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激励和制约相统一的内在机制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4、结合信丰实际,暂时先启动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5、根据上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县统筹,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6、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总额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

不缴费。病退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视同在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今后可根据情况变化,对缴费比例适当调整。

7、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本县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30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请长假、借用、挂编、停薪留职人员由保留其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以本县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9、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从批准退休后的次年元月开始个人不再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参保时一次性或按月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1、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非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自行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财政代扣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局按全年月平均数逐月拨入医保基金专户。

1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13、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两部分:一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

分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1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为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8%;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为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46周岁以上的为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

1.2%

(2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建立。退休不满10年的,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养老金的3.2%划入;退休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养老金的3.4%划入。

14、在职职工的年龄和退休人员退休年限的核定均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为准,以后每年都以实施日为调整日,一次性核定

退休人员的界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以人事劳动部门正式批准退休的时间为准,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

15、参保单位和个人凡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划入全年个人帐户;按月缴纳的则按月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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