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消防产品检测、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检验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操作人员。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免费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办法。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活动及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消防协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确认和年度检验工作,由自治区消防协会组织消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实施。
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需求,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总量控制和宏观布局规划,由消防协会具体实施。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入自治区消防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自治区消防协会确认并颁发的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公开的办公场所;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产品检测、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检验机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机构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三)具备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仪器等;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有注册消防工程师5人以上,取得自治区专业消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少于10人;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产品检测、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检验机构有注册消防工程师5人以上;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机构有注册消防工程师2人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产品检测、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应当取得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六)申请前两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不得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外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拟申请同各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应当在自治区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具备上款规定申请条件,其注册资金和注册工程师数量不少于上款规定的80%。外省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拟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取得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宁备案许可。第七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申请并取得两项以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申请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分别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单项资质申请条件,其注册资金和注册工程师数量不少于各单项规定总和的80%,且不少于任一单项规定数量。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确认资质的,应当按照资质条件要求,向自治区消防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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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