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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土地出让年限未满不能申请续期

土地出让年限未满不能申请续期

《法制周刊》编辑部:

1993年,两房地产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70年。因经济纠纷,2007年剩余的56年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拍卖,竞得人m公司开发了房地产项目并开始出售。购房人认为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应从2007年开始计算,否则就少了14年的使用期限,开发商m遂向我局申请想再补交14年的土地出让金。我局在处理此事时并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请问,能为其办理续期手续吗。

河北省三河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三河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提出的问题中,开发商m想将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至最高年限,这种想法表明开发商m有维护商业信誉的诚意,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无法操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是可以转让的,法院拍卖也是转让的一种方式,每一次转让都是转让剩下的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每一次的竞得人都会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所载土地使用权有效期截止时间是不变的,这是由《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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