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楼盘表管理;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
(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
(四)房屋抵押管理;
(五)房屋租赁管理;
(六)房屋面积管理;
(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
(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
(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
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
(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
(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
(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
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2.4楼盘表应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55-2007)等标准建立,按项目、楼幢和套(间)进行层级管理。
2.5建立楼盘表一般程序:
(一)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等相关信息;
(二)采集测绘成果信息及相关电子图表;
(三)构建楼盘表,实现相关信息关联。
3.1商品房预售许可
3.1.1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3.1.2商品房预售许可一般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三)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公示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和该预售许可对应的楼盘信息。
3.1.3房产管理部门应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1.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3.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3.2.1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
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3.2.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般程序:
(一)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三)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
(四)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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