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
【发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安监发〔2016〕133号【发布日期】
2016-07-26【生效日期】
2016-07-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6〕1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26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
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
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审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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