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南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规范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补交出让金,是指已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合法变更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条件与原出让合同或其他批准文件内容发生改变而需要重新评估、核算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政府补交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工作。
市、县监察、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工作。
第四条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变更已出让土地的用途。指因城市规划需要重新调整后的土地用途与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不同,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情况。
(二)变更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包括改变单一用途、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土地的原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等情况。
(三)变更已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包括延长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等情况。
(四)其他应补交出让金的情况。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的出让金等于经评估的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额,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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