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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

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合法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经审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批准权限审批。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基本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分为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经评估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投入的办学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筹设。筹设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超过三年仍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仍要举办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七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建设方案、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法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2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学校的建设规划;

(五)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

(二)学校章程。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实行其他决策制度的学校须报相应的材料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三)校长、副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本办法第七条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三年内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和筹设情况报告。

3第十条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应按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本盟市招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面向全区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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