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

1/5

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财务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务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职称,熟悉相应层次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层次和发展的需要配置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数量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比例确定。其中,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符合专业特征的专业课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习指导教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按专业、学科配备教师。各学科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至少配备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有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骨干。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有自建或稳定租用的独立校舍,校舍须坚固耐用,无危房。招收寄宿生的,应设置学生宿舍、食堂和医务室,并配备医疗保健人员和设备。


(未完,全文共3692字,当前显示122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