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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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