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1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未完,全文共1790字,当前显示4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