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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91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9-06-14【生效日期】

1989-06-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1989年6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营、集体、个人以及外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企业以及临时爆石、挖沙、取土点的开采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含使用土地上余土、余石),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第四条第四条市国土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全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实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区、县及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开办沙、石、土场或临时爆石、挖沙(含海沙)取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有利于土地开发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三)有利于发展国家、集体、私人(含外商投资者)三者合理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有合法使用土地证件;

(五)有企业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

(六)有开采计划方案,即生产规划和垦复清场治理计划;

(七)有环境保护措施

其开采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征得市环保部门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开采许可证。属营业性的,持开采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第六条开办沙、石、土场或临时爆石、挖沙、取土应向市国土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沙、石、土场的申请书: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书:

(三)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四)开采规划设计文件(开采规模、表土剥离范围、用地数量、开采深度、排土场、开采年限、年产量、机械化程度、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垦复计划、设计总平面及剖面图等);

(五)可行性报告;

(六)市环保部门意见书;

(七)生产安全措施;

(八)规划部门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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