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1989]22号【发布日期】
1989-02-14【生效日期】
1989-04-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89)22号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发挥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建筑设计的规划管理和专业管理,减少建筑报建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阶段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四条第四条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分阶段进行专业管理。在建筑报建阶段,先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不涉及土建部分的专业管理,可在土建主体施工阶段提出审查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以规划要求为重点进行管理。对其建筑设计,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及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技术经济指标和城市建筑环境、建筑空间和建筑艺术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第六条凡涉及专业管理的建设项目,本规定已明确由规划管理部门一并审查的,或专业管理部门对土建部分已有书面审查意见的,规划管理部门应执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设计规程,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对建筑设计土建部分的审查,应与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管理部门建立定期联审制度。对建筑设计涉及的有关各项专业管理要求,应进行综合、协调直至作出仲裁。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裁决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第八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建筑报建审批的各项管理进行协调。凡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要点,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的建筑设计各层平面图,必须注明各部位的使用功能。凡生产厂房、仓库的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生产厂房、仓库的类别。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生产过程中有无污水、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排放,有无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部位和程度,以及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和相应的措施。仓库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有无贮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防范措施。
第二章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
第一节消防
第十条第十条以下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有关规定,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一)九层以下(含九层、下同)及其首层或首、二层为商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丁类和戊类生产厂房或仓库的住宅;
(二)九层以下的办公楼和六层以下(含六层、下同)的教学楼;
(三)丁类和戊类的生产厂房或仓库;
(四)1000伏以下的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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