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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简化建筑报建、施工、验收程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服务基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报建

指建筑工程正式报建到报建批出,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施工

指对施工单位核发《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通知书》替代)验收

指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包括建筑管理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或试产前验收和全面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筑报建、施工、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报、核发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申报单位必须委托经审查考核合格领取了《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的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事宜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按设计管理规定委托持有设计证书并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项建筑工程的报建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持土地使用证件、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资料正式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报建,经综合审定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对涉及专业管理如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市政、供水、交通、治安、劳动保护、文管、绿化、民航、铁路、港务岸线、水利、有线无线电讯、电力军事设施等,按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办理

(2)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接到施工单位放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安排人员,根据《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意见进行建筑位置放线。放线后市规划局两天内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从正式受理建筑报建之日起

第七条第(1)、(2)款情况30天内审批完毕

第七条(3)、(4)款情况40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在核发该审核书前,凡涉及专业管理部门与土建方面有关的问题都要确定下来,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工程申报审批程序图

申报单位备齐资料、图纸正式报建--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建筑位置放线--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市规划局受市政府的委托,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对建设工程涉及有关专业管理的报建审批,应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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