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发布单位】
深圳市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日期】
2004-02-25【生效日期】
2004-04-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鸿忠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本条第一款所述政府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深圳市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发布。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政府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四条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区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公开: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深圳产业导向目录;
(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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