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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7-04-09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省级龙头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原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苏计农经发〔2001〕19号)基础上,修改制定《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概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加工或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了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转化、科技创新、销售服务等功能外,还具有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抵御市场风险,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性功能。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形式,把加工、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龙头企业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本身发展,更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农村的稳定。

2、省级龙头企业的定位

省级龙头企业必须是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我省16个比较优势产业和产品的形成起重要带头作用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重点龙头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均一视同仁。

3、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规模较大。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主营农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在省内建设原料基地,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种养业生产企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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