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项目部依据施工需要,向社会招用临时性或短、长期的各种劳务用工,经过与项目部签定劳务用工合同(或其它形式的承包工程合同)之后,劳务用工必须执行施工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二条项目部承担对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的管理责任。分包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接受、服从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各部门的领导和管理。遵章守纪。
第四条生产过程中,实行定额生产、限额用料等制度。第五条劳务分包队伍可依据项目部的生产计划和进度安排,自主编制月作业计划,并依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自主安排作业队内部的作业方式和劳动组织。
第六条劳务分包队伍依据施工处有关分配办法,对取得的定额工资、计件工资、作业承包收入和劳务分包的净节余有全部受益和分配权。
充分享有安全生产工作环境、条件以及劳动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进场后,必须经过项目部安质部有关人员的各种施工安全知识和施工特点的学习,并进行本工种的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1
同时经过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经项目部领导批准方准上岗作业。
第八条劳务工上岗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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