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关于西安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口人事〔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经2011年2月1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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