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关于西安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以下简称人口计生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委、市(州)政府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市(州)委、市(州)人民政府一把手、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为本市(州)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人。
第四条人口计生目标由工作目标和保障目标组成。
(一)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由出生人数、符合政策生育率、计划生育“三结合”、出生人口性别比构成。
(二)保障目标
保障目标由人口计生机构队伍建设、人口计生经费保障构成。
第五条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任务为依据,按照既可能完成又必须经过努力才能完成的原则制定,由省人口计生委在征求各市(州)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省政府审定,与各市(州)年度工作目标一并下达。保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意见》确定。
第六条人口计生目标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日常管理、监控和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各地自查自报、平时检查、抽样考核(含重点调查)、综合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各市(州)委、市(州)政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人口计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第七条人口计生目标实行计分制考核,基本分值为100分。
(一)工作目标(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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