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二条补助项目
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第三条补助条件
(一)生活困难补助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
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
1.有残疾人证;
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央务助学补助
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
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
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8000元。
(未完,全文共2234字,当前显示72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