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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苏交公(1998)16号

【发布机关】

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时间】

1998-03-25【生效时间】

1998-03-25【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做到依法索赔,按章收费,合理使用,规范核算,依据《公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因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赔偿费和补偿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对该项费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使用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置票据管理、路产索赔、违章处理、爱路护路奖励等台帐,各类台帐和报表填制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相关数据吻合一致。

第二章专用票据

第五条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的,必须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第六条省交通厅公路局确定"专用收据"年度使用计划,并负责票据的印刷和发放。各市、县公路管理处(站)按规定填制申领单,逐级向省交通厅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处领取"专用收据"。

第七条省交通厅直属单位可以向省交通厅公路局中领"专用收据",市、县交通局所属其它单位需领用"专用收据"的,由各市公路管理处向省交通厅公路局申请报批,经批准可以向各市公路管理处办理申领。

在领用票据时必须完善手续,明确责任。年度结束,票据领用单位向票据发放单位报送票据领用、使用、结存情况表,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对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专用收据"的使用应当确定开票责任人,控制票据使用人数。票据使用应当按编号顺序从小到大,不准隔本、跳号;单本票据使用完毕经财务报核后换领新本,年终将单本剩余票据加盖作废章核销,严禁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专用收据"有关栏目需填写齐全、清楚、准确。

"交款单位"栏:应当详细写明交款单位或交款人姓名,车辆应当注明车号;

'收款方式'栏:需注明是现金或是转帐,大小写金额相符;现金数额超过规定限额,必须采用转帐方式。'收款事由'栏:填制依据要充分,要写明收款内容、标准、计量单位、线路里程、桩号等相关内容,并应当请管理相对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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