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模版]
浙江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0-11-1510:28:37作者:
浙江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0-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水利部、财政部部署开展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河道治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为河道集水面积在200km2以下(平原河网地区指县级以下河道),水域面积小于100亩的湖泊(荡、漾),其中已在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和“强塘”工程规划中的项目不得列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计划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宁波市的项目可参照执行,列入中央计划的项目要符合中央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则,项目所在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生态治水。要加强建后维护管理,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巩固综合整治的成果,维持农村河道良好的水环境面貌。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必须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及项目初步设计,其中涉及到征地、环评、水保等相关环节的,还应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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