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
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
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1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
(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
(4)社会资金补充。
2、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自身建设、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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