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沪人〔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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