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该《办法》。
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逐步突破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成为企业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表现,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多年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商标工作,早在2001年12月市政府就制定发布了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0月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名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2006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2009年市政府制定发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并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成功发放了全省首笔和全省首个超亿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目前,我市商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有有效注册商标4.2万件,其中行政认定驰名商标34件,省著名商标350件,市知名商标458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62件,地理标志商标2件。从总量上来看,全市平均每3个企业拥有1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数占全省总数18.8万件的23%,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数列全省第一,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
但是,我市的商标拥有量、品牌自主化水平与经济发展规模相比,在基础数量上还不够匹配;品牌国际化进程与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相比,自主品牌国际知名度还不够明显;品牌高端化程度与创新型经济的先行先发优势相比,优势品牌群体的覆盖领域和数量还不够全面。因此,当前对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进行立法,进一步完善商标知识产权制度,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需要。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商标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2009年市政府制定发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办法》,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加大商标培育发展和保护管理力度,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从而不断培育壮大我市的“品牌集群”效益,对促进全市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未完,全文共4401字,当前显示9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