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温政令[2010]第122号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温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温州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经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温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温州市知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发改、经贸、科技、检验检疫、质监、外贸、财政、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有人名称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有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建立商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有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第六条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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