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灾后重建、廉租住房、经济房方案的通知
都府发[2008]73号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5.12大地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全力支持和帮助农村受灾群众积极开展住房重
-1-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建成配套比较完善、具有产业支撑、人与自然相和谐、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特色突出的农村新型社区,尽快恢复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总体目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农村原址重建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6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统规自建的项目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5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项目2008年底开工率达到40%,2009年上半年全部开工,2010年全部建成入住。
二、重建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安全评估为严重损坏不能再居住(以下简称灾毁房屋),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对房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农户可自行聘请具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由市建设局确认。鉴定结果与原房屋评估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因地震造成村民住房受损,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补助标准:
1、一般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一般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16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19000元,6人及-2-以上家庭的补助22000元;
2、困难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困难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20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补助26000元。
3、家庭及家庭人口的界定:
补助家庭指完整家庭户,一个完整家庭涉及多个户籍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家庭人口按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家庭成员中有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和两劳人员的均计入该户家庭人口数。
4、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的界定:
一般农户为除农村低保户外的其他农户,困难农户为2008年5月11日前民政部门已确认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低保户。
5、完整家庭户、家庭人口、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由村组核实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二)房屋虽能居住但经过评估确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村民(当地正住户口)房屋必须异地重建,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自愿申请集中居住的非灾毁住房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参与重建,无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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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发放
根据房屋安全评估意见及市建设局确认意见,以村组为单位对灾毁住房的农村家庭、人口、补助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核,在受灾农户拆除灾毁房屋排除危险后,由市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以“一折通”服务系统逐户发放,并建档备案。
四、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鼓励村民原址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联建。
1、申请原址重建的,应符合以下的基本条件。原宅基地点位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安全隐患;原宅基地点位不影响该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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