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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5篇范文]

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

区直房委会字〔2011〕16号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

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直驻邕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自治区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及《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1〕27号)的有关划定精神,为规范区直和中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确保区直和中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顺利入行,现就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㈠、新建住房的供应对象(㈠)还建住房向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违规多占房改住房产权人除外)供应。(㈡)对非还建住房,按下列顺序供应:

1.建设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指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2.建设单位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指购买过房改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其(夫妻双方)现有级

别、职称较高的㈠方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尺度(㈠般干部职工和科级干部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和中级职称者90平方米,厅级干部和高级职称者120平方米),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3.建设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区直房改办按照下列顺序调剂:⑴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⑵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⑶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4.按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根据本条第(㈡)款第1项、第2项、3项的划定供应并经公示后还有剩余住房的,第可以向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城镇居民供应。(㈢)根据本条第(㈡)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1)、第(2)点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必需是符合以下前提的人员:

1.单位在编在职职工;

2.单位离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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