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
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满足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设备,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办公家具和设备,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配置。
(二)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按省直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处级建制机构数)设置标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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