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资产〔2011〕13号
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
算标准(试行)
第一条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对购置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未完,全文共1665字,当前显示53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