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等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2、较大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3、重大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
4、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
1、接到汛期灾情电话、电传电报,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中心所领导汇报。并根据中心所领导指示,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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