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为快速掌握各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六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速报范围
发生造成了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成功避免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实例。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表1)。
二、速报时限
(一)1小时报告。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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