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第一节汛期值班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1日。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二、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三、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区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五、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节灾情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依据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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