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绥棱林业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林业企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局所属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各林业局、厂占有、使用的,依照产权登记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林业企业的国有资产。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包括林业企业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林业企业的资产、林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林业企业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林业企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制造、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国资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九条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条林业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林业企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林业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林业企业不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业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需事先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林业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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