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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大全5篇]

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一、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1、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法律对司法救助限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相关的诉讼费用缓、减、免交,而对被害人补偿和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救助没有规定,司法救助制度缺乏全面规范和设计。

2、司法救助的行为单一

探索中的司法救助行为限于司法机关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没有将司法救助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被救助主体不明确

主要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

4、存在当救助无救助、不当救助而救助问题,违背了司法救助的基本意义

如出于缓解信访压力,而对被告人实施了救助。

5、救助主体较乱

有的为人民法院,有的为党委政法委,有的为民政部门,存在救助范围、尺度不统一问题。

二、对构建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

在借鉴外国、外地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基层一般农民人口比例较大、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等实际问题,建议在基层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执行、司法协助的司法救助制度。

(一)设立的必要性

1、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必要性

2008年以来,鲁山县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37件,执行标的金额202万元,仅有少数案件能执行到数千元,绝大多数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生活都十分困难,其中一些被害人更是人财两空,濒临绝境,从而导致二次犯罪、上访等不稳定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医疗事故等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活、生产困境。部分申请执行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经常到法院及相关部门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对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干扰,也影响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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