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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操作及其监管(1).

安定操作及其监管(1)

」安定操作具有两面性,它对市场具有积极作用,但又非常容易演化为操纵市场行为。美国、日本在证券监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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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首先面临着如何恰当划分合法的稳定价格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界限的问题。sec将之定义为“在准备或者公开销售期间,为了阻止或延缓市价下跌而力图将市价稳定或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上的过程。”[5]从1936年起,sec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来明确哪些稳定市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属于操纵市场行为。1939年,sec通过s-k规章以及17a(2)规则,求招股说明书提示实施安定操作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在其实施时向sec详细汇报。1955年,sec发布的10(6)、10(7)、10(8)规则对承销商能够在何时以何种价格发出稳定市价的购买指令进行了明确规定。1997年,这些规则被m规章所替代,m规章包括了100-105规则。

m规章将法律允许的安定操作行为限定在小范围内的某些具体交易行为,从而避免为非法操纵市场打开方便之门。依据m规章,除特殊例外情况外,证券的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它任何参与某证券发行的人约购买或者购买任何数量的正在发行的该证券的行为,均属非法。100规则规定,所谓的发行并不局限于按照证券法进行注册的证券,而是包括所有在规模以及销售方式、方法上不同于常规的证券交易行为的证券出售行为。101规则禁止某证券的承销商以及其它发行参与人在限制期内出价购买或者购买任何数量的该证券,限制期从发行参与人参与证券发行活动的前一日(对于交易清淡的证券则为五日)起,到该参与发行行为结束之日止;平均交易量超过100万美元并且公开发行量超过1亿5000万美元的高级债券或者股票不受此限制。102规则对发行人以及转卖的证券持有人做了类似限制。103规则允许nasdaq的做市商继续对其参与的正在发行的证券进行消极做市,并对其购买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限制。104规则明确了承销商可以出价购买及购买其正在发行的证券的具体条件。105规则禁止任何人从承销商或者其它发行参与人处购买证券,以补回其在发行开始之前5日内买空的证券。[6]

(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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