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术平2014年10月9日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区(市)人民政府和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确保饮用水安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有关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环保部门: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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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发布平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二)水利和渔业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加强水土保持和涵养水源工作;负责禁止设置排污口和河道采砂、取土、爆破等作业;负责渔业生产水域污染监督管理;制定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水开采项目;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
(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
(四)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内取土、采石、挖砂等可能引起渗漏地层破坏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审批矿权时,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严格审批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五)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要求;在饮用水水源水质遭受污染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粪便、垃圾处理场站;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发展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涵养林地植被保护管理;发改、经信、财政、工商、旅服等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第六条市(除滕州市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各区共有9处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为。薛城区金河水源地,山亭区岩底水源地、东南庄水源地,市中区周村水库、丁庄水源地、渴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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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地,峄城区三里庄水源地、徐楼水源地,台儿庄区张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具体是:
(一)薛城区金河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20米,西至取水井西120米,南至取水井南80米,北至取水井北350米范围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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