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1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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