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
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精神,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京中央单位无论自行或与其他单位进行开发建设,部分或整体转让其现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单位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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