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精神,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倒逼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提高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关停小企业补助资金、省下达的相关资金及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返回市留用部分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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